2024年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烟花爆竹)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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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应急罚〔2025〕ZF-4 号 |
隆回县天马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80887N)在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向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案 |
隆回县天马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80887N)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80887N |
马** |
2024年11月27日隆回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管理股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隆回县天马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80887N)进行现场检查,执法工作人员在办公室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销售台帐中夹着一张手写的销售清单,其中销售对象为向*科(个人),销售时间2024年11月18日,清单上有10箱型号1万爆竹产品、10箱中洲100发百分比、10箱中洲80发夜景特效,一共价值5100元的销售清单;执法人员在检查仓库时,发现该企业的无药样品室(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其中1封诚隆小炮6000型、1封诚隆小炮8000型、1封诚隆小炮10000型、4封诚隆4层挂炮、1个久和20发蕾子、1个振华厂60发烟花,一共价值500元的有药成品烟花爆竹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十项,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十项 |
决定给予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隆回县天马商贸有限公司在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罚款、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二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期限2025年1月26日-2026年1月26日。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1月26日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应急罚〔2025〕ZF-5 号 |
隆回县兴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949725)烟花产品未粘贴流向信息码、向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案 |
隆回县兴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94972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949725 |
奉** |
2024年11月27日隆回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管理股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隆回县兴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949725)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仓库一废弃的防静电仪器未拆除、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3号仓库1号门内存放736箱和平精英烟花产品未粘贴流向信息码、执法人员在办公室检查时,发现办公室桌一张手写的销售单,销售对象为刘*魁,销售日期2024年11月25日,其中25箱牛牛49发日景、12箱诚隆10000鞭炮、10箱中洲3号炮、15箱颐和隆20发蕾子,一共价值6100元,以上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第十项,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十项 |
决定给予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隆回县兴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未粘贴流向信息码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壹万贰元整罚款,二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期限2025年1月26日-2026年1月26日。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1月26日 |
(
一审:
王小珍
二审:
周小龙
三审:
李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