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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规范全县项目工程建设动用砂石土的处置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遏制和查处以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矿资源的行为。
一、《意见》制定的理由及依据
一是规范管理全县项目工程建设动用砂石土是贯彻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的要求;二是全县的工程项目较多,规范管理是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遏制和查处以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矿资源的行为,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正常管理秩序;三是制定的依据充分:1.《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2、《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第四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3、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然资源部等1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二、《意见》起草过程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及项目工程建设动用砂石土的管理,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10次常务会议部署起草制定《关于规范全县项目工程建设动用砂石土管理的意见》。在该《意见》起草中,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拟定好征求意见稿,局班子会进行讨论,先后推进规范性文件审批流程;在县人民政府网公告征求意见,同时向县财政局、县发改局、隆回高新区管委会、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邵阳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县城管局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修改完善后,提请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意见》主要内容
(一)明确处置范围。主要为工程建设项目、生态修复项目、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项目等三类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粘土)除项目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二)规范处置程序。1、做好处置前期工作。主要为提交申请、编制砂石土资源量报告和自用量报告、价格认定(坑口单价)等。2、实行集体研究议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制定《项目工程建设动用砂石土资源公开处置方案》,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认定工程项目自用砂石量、除自用外需处置的砂石资源量、评估单价和公开处置起始价(底价)、出让采挖期限、公开出让方式等事项。3、明确处置方式和收益管理。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通过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签订交易协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要成本按程序报批,原则上处置收益在核减同期省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单价的基础上分类分渠道核算本项目经处置的砂石采挖成本支出。
(三)加强日常监管。一是源头防控方面。1.依法从源头防控以各种工程建设等项目名义行采矿之实,对各类项目的用林、用地选址严格把关,不得出现以采砂石土为目的选址和审批;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选址石山建设的,要严格控制平面建设标高。2.生态修复项目只限于危岩体除险消危,地质灾害除险治理项目要根据地形合理设计采石排危除险方量。3.选址占用石山建设的项目须参照矿山标准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水保、用林、用地等论证,不得以山脊划界,严防出现高陡边坡、一面墙等安全隐患。二是后续监管方面。主要为环保、矿山执法、生态修复、安全生产和群工矛盾等监管。
( 一审: 二审: 三审: )